法定繼承人為什麼非常重要?因為在臺灣若一個人過世時沒有留下遺囑,他的遺產會依《民法》的規定,由法律所認定的「法定繼承人」繼承。
本篇文將章根據《民法》,清楚說明誰是法定繼承人、繼承順位如何劃分、以及配偶、媳婦女婿、孫子女是否為法定繼承人,讀完就能輕鬆理解法定繼承人制度!
什麼是法定繼承人?從法律定義與實際案例帶你看!
📌 法定繼承人的法律定義

法定繼承人依《民法》第1138條規定:「遺產之繼承,依下列順序定之:
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;
二、父母;
三、兄弟姊妹;
四、祖父母。」
這條文確立了法定繼承人的四個順位,也就是在沒有遺囑時,依法定順位繼承的親屬。若有遺囑,則依遺囑分配;無遺囑時,才依此順位繼承。
只要前一順位有人存在,後一順位就不繼承;若同一順位多人,依《民法》第1141條規定,應按人數平均分配。
簡單來說,「法定繼承人」就是依法定順序享有繼承權的家人。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最優先,若他們都不存在,才依序由第二、第三、第四順位繼承。
📌 法定繼承人制度的實際應用
在實務上,「法定繼承人」這個概念經常出現在戶政與地政程序中。
例如申請遺產登記、繼承稅申報、或法院處理繼承案件時,都需要列出所有法定繼承人名冊。因此,明確確認順位與成員,是進行繼承程序的第一步。
配偶是法定繼承人嗎?帶你了解配偶的繼承比例!

📌 配偶是當然的法定繼承人
依《民法》第1144條首段:「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。」
這代表配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,若另一方死亡,存活的配偶依法當然取得繼承權,並享有與血親相同的繼承權。
📌 配偶的應繼分比例
配偶的繼承比例依其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共同繼承的情形而不同,詳細規定如下:
| 共同繼承順位 | 法源條文 | 配偶應繼分 | 其他法定繼承人分配 |
| 第一順位(子女、孫子女) | 第1144條第1款 | 平均分配 | 與子女各得相同份額 |
| 第二或第三順位(父母或兄弟姊妹) | 第1144條第2款 | 1/2 | 其餘 1/2 均分 |
| 第四順位(祖父母) | 第1144條第3款 | 2/3 | 其餘 1/3 均分 |
| 無任何順位繼承人 | 第1144條第4款 | 全部 | 配偶單獨繼承全部遺產 |
📌 法定繼承人配偶繼承的實際案例
- 若被繼承人留下配偶與兩名子女,三人皆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,遺產由三人平均分配,各得三分之一。
- 若只有配偶與父母,配偶繼承一半,父母平分另一半。若父母之一方已亡,則存活一方繼承該另一半。
- 若無任何血親繼承人存在,配偶依第1144條第4款,繼承遺產全部。
媳婦、女婿算法定繼承人嗎?可能跟你想的不一樣!

📌 法定繼承人不包含媳婦與女婿
依現行《民法》,媳婦與女婿並不算法定繼承人。繼承權僅限於具有血親或婚姻關係者。因此,除非被繼承人透過遺囑或生前贈與特別指定,媳婦、女婿等姻親都沒有法定繼承權。
📌 法定繼承人沒有媳婦的案例
王太太年輕時嫁入陳家,照顧公婆二十多年。公公陳伯伯在中風後長期臥病在床,王太太幾乎每天都親自照料——煮飯、餵藥、洗衣,從不喊苦。
幾年後,陳伯伯過世。然而在處理遺產時,王太太才驚訝地發現:她並不是法定繼承人。因媳婦與公公間僅屬姻親關係,並無民法上之繼承權。
王太太雖是「媳婦」,但她與公公並無血親或婚姻關係,因此在法律上,公公的遺產只能由陳國華(她的先生)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分配。
換句話說——即使她照顧多年,若公公沒有在遺囑中特別指定給她繼承或贈與,她依法完全沒有繼承權。
若您希望將部分財產留給照顧您的媳婦、女婿,建議及早立下遺囑,以免造成日後爭議。
孫子女是法定繼承人嗎?從「代位繼承」帶你看!

只有一種情況可以,孫子女的法定繼承人問題我們就要參考代位繼承的規定。
📌 代位繼承是什麼?
《民法》第1140條明定:
代位繼承的限制與適用範圍「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,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。」
若被繼承人的子女在繼承開始前就過世,那麼孫子女可以「代替父母」繼承本來屬於父母的那一份遺產。這些孫子女因此成為法定繼承人,承接原繼承人的應繼分。
📌 代位繼承的案例
舉例來說林伯伯一生勤奮打拼,擁有一棟房子與一些存款。他有兩個孩子:長子林大偉與次女林小芳。
然而,在林伯伯過世之前,長子林大偉因病先一步離世,留下了一個女兒——林佳蓉。而次女林小芳仍然健在。
當林伯伯去世時,依法應由子女平均繼承遺產。但因為長子林大偉已經在繼承開始前過世,因此,他的女兒林佳蓉可以「代位繼承」父親原本應得的那一份。
📌 代位繼承的限制與適用範圍
需要注意的是,《民法》第1140條所說的代位繼承,僅限於「第一順位」的法定繼承人(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)。
換句話說,只有當子女死亡時,孫子女才能代位;但若是兄弟姊妹死亡,則其子女(侄子女、外甥女)不能代位繼承。
此外,代位繼承的份額完全依照被代位人原本的應繼分而來,孫子女必須共同平均分配那一份,不能再另行主張。
法定繼承人資格會喪失嗎?5個喪失個喪失情形一次看!

法定繼承人資格喪失 / 圖取自Unsplash
📌 哪些情況會喪失法定繼承人資格?
依《民法》第1145條規定,若繼承人有下列行為,即會被視為喪失其法定繼承人的資格,也就是「喪失繼承權」:
一、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。
二、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
三、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,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。
四、偽造、變造、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。
五、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,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。
📌情況一:因財害命的兄長 –【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】
故事背景
李先生是一位擁有數筆房產的退休企業家。長子李大強因沉迷賭博欠下鉅額債務,多次向父親借錢未果,心生歹念。某天藉故邀父親出遊時,製造車禍造成李先生重傷死亡。
法律結果
李大強被依殺人罪起訴並判刑,根據民法規定「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者」喪失繼承權。遺產由次子李小傑單獨繼承,法院也不受理李大強的任何繼承申請。
📌情境二:控制遺囑的媳婦 –【以詐欺或脅迫影響遺囑】
故事背景
某次王老太太身體虛弱住院期間,想讓外孫女繼承大部分的財產,其媳婦黃女士脅迫她簽下新的遺囑,將大部分財產改為由兒子繼承,並威脅若不配合將斷絕照顧。
法律結果
經社工與律師介入後發現遺囑簽訂過程涉及脅迫,法院判定黃女士屬於「以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」的行為。原本的遺囑恢復效力,外孫女合法得繼承財產。
📌 被原諒後是否可恢復法定繼承人?
可以。如果被繼承人在生前明確「原諒」了繼承人的行為,該繼承人仍可保有法定繼承人的資格。
例如,父親原諒曾偽造遺囑的兒子並明確表示「不再追究」,那麼該兒子仍能依法參與遺產繼承。
繼承權被侵害時怎麼辦?2重點要注意!
根據民法1146規定:繼承權被侵害者,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。前項回復請求權,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;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。
📌重點 1:兩年內要提起訴訟
如果某位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被他人不當剝奪或侵害,依《民法》第1146條規定,該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請求回復繼承權。
重點法律給予被害繼承人兩年的救濟期間,在期限內可向法院提出訴訟或聲請,以恢復其繼承地位。
📌重點 2:如果超過十年就不受理
但若超過兩年未行使,或自繼承開始已逾十年,則回復權永久消滅,不再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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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繼承人常見問題
Q1:當家中長輩突然過世,遺產尚未分配時,如何繼承?
一旦家中有人過世且未留下遺囑,根據民法規定,遺產會依「法定繼承人」的順序與比例進行分配。這時尋求法律諮詢可以釐清每位繼承人的權利與義務,避免日後產生爭議。
Q2:是否在進行遺產稅申報前需要先了解誰是法定繼承人?
是的,因為遺產稅的計算與申報需列出所有法定繼承人,且涉及免稅額和扣除額。律師事務所可一併協助稅務規劃與法律手續處理。
Q3:法定繼承人有哪些人?順序怎麼排?
根據台灣民法,法定繼承人順序為:1. 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)、2. 父母、3. 兄弟姊妹、4. 祖父母,配偶則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。若您不確定繼承順位,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獲得具體指引。
Q4:如果其中一位法定繼承人已過世,其子女還能繼承嗎?
可以,稱為「代位繼承」。若某繼承人死亡,其合法直系子女可代為繼承原本的份額。律師能協助您確認代位繼承的適用條件與文件準備。
Q5:法定繼承人之間意見分歧,導致遺產分配卡關怎麼辦?
此情況建議透過律師進行調解協商或向法院提出分割遺產訴訟,律師能確保您的權益受到法律保護。
Q6:處理法定繼承相關文件很繁瑣,哪種法律諮詢服務比較全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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