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囑財產分配是保障親人與實現個人意願的關鍵,但許多人因為不熟悉《民法》規範,導致身後的遺囑無效,反而造成家庭紛爭,相信這絕對不是大家樂見的結果。
本篇文章將帶您詳細了解 5 種合法的有效遺囑形式、應繼分與特留分的計算方式、常見問題,鴻儒律師事務所將教您寫出一份「真正有效」的遺囑。
遺囑財產分配怎樣才算數?五種有效遺囑方式!
| 遺囑種類 | 書寫人 | 見證人 | 費用 | 優缺 | 適合 |
| 自書遺囑 | 本人 | X | $0 | 優: 隨時可寫 缺: 容易無效 | 適合財產單純者 |
| 公證遺囑 | 公證人 | 2 位以上 | 依遺產金額算 | 優: 證據力最強 缺: 費用高 | 適合財產金額大者 |
| 代筆遺囑 | 見證人之一 | 3 位以上 | $0或律師費 | 優:方便缺: 易受質疑 | 適合文盲或手受傷者 |
| 密封遺囑 | 沒有限制 但要找公證人 | 2 位 以上 | $1,000 (公證費固定) | 優: 絕對保密 缺: 程序嚴格 | 重視隱私者 |
| 口授遺囑 | 見證人之一或錄音 | 2 位 | $0 | 優: 緊急危難可用 缺: 時效3個月、爭議最大 | 僅限生命垂危等特殊緊急狀況 |
遺囑財產分配方式一:自書遺囑
📌 法源依據:民法1190條
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,不可以用電腦代替,並註明年、月、日,而且要親自簽名。建議如果有見證人會更好,避免會產生筆跡真偽的問題。
遺囑財產分配方式二:代筆遺囑
📌 法源依據:民法第1194條
如果遺囑人不便於自己撰寫遺囑時,可以請他人代為書寫,需有三位以上見證人(含書寫人)在場見證,完成遺囑後由本人與全體見證人簽名,如果本人不方便簽名可以用指印代替。
遺囑財產分配方式三:公證遺囑
📌 法源依據:民法第1191條
如果遺囑人身體不便無法親自書寫,遺囑人能選擇兩位以上的見證人,前往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,找公證人辦理。
遺囑人當場「口述」,讓公證人當場做成遺囑,經遺囑人確定後所有人需要簽名(包含遺囑人、公證人、見證人),見證人也需要全程在場確保公證人做出的遺囑與遺囑人意思相同。
遺囑財產分配方式四:密封遺囑
📌 法源依據:民法1192條
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或用電腦打字,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,並在密封封縫處簽名,之後指定兩個以上的見證人,向公證人提出,讓公證人在封面記明日期與遺囑人的陳述,全體人員都要簽名。
遺囑財產分配方式五:口授遺囑
📌 法源依據:民法1195條
如果事出突然或遺囑人情況危急,來不及執行以上四種方式,那可以進行口授遺囑。
口授遺囑有兩種方式,可以用筆記或錄音並密封的方式,具體步驟詳參民法第1195條規定。若立遺囑人恢復健康或危急情況消失,口授遺囑將在3個月後失效。
📍 律師特別提醒:依照民法第 1198 條規定,見證人並非人人都能當,以下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:
一、未成年人。
二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。
三、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四、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五、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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📌 範例情境設定,六大重點要寫到!
- 立遺囑人:陳大明(化名),75歲,退休公務員。
- 家庭狀況:配偶林美華,長子陳志豪,長女陳雅雯。
- 主要財產:台北市的一間老公寓(想留給太太養老),以及銀行存款(分給子女)。
立遺囑人 陳大明,身分證統一編號 A123456789,已屆高齡,為免遺產紛爭,特立本遺囑,內容如下:
一、 本人之繼承人為: 配偶 林美華、長子 陳志豪、長女 陳雅雯,共計 3 人。
二、 不動產部分(附謄本): 本人名下位於 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000巷1號3樓之房子,全部權利範圍持分由 配偶 林美華(身分證統一編號:A222222222) 單獨繼承。
三、 動產部分: 本人遺留之現金、銀行存款及利息,於扣除殯葬費用及相關稅賦後,剩餘金額由全體繼承人(林美華、陳志豪、陳雅雯)按人數平均繼承之(即每人三分之一)。
四、 本人之其他財產: 於本人死亡後,若有本遺囑未提及之其他財產,於扣除一切稅捐費用後,如有剩餘,由全體繼承人按人數平均繼承之。
五、 遺囑執行人: 本人指定老友 王大同(身分證統一編號:A100000000,地址: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1000號)為本遺囑之遺囑執行人。如 王大同無法執行職務時,指定長子 陳志豪 為第二順位遺囑執行人。
六、 遺囑保管: 本遺囑一式 2 份,除本人保管 1 份外,其餘 1 份由遺囑執行人 王大同 保管,並於繼承開始時據以辦理繼承事項。
立遺囑人:陳大明(親自簽名) 出生年月日:民國 39 年 10 月 10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:A123456789 地址: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000巷1號30樓
📌 律師給你三建議,小心漏掉成廢紙!
- 要親筆書寫,只要有一個字是電腦打字,整份遺囑可能無效。
- 要注意特留分的問題,如果遺囑違反特留分,繼承人仍可行使扣減權。
- 不動產的地址要寫清楚,精確到地政機關能辨識才能辦理過戶。
如果遺產的金額相對龐大,還是建議諮詢律師後撰寫遺囑,一免發生錯誤導致遺囑無效。
遺囑財產分配不能違反特留份,律師教你避免!

法律保障民眾可以透過立遺囑來分配自己的遺產,但是不能違反特留份,特留份就是繼承人的最低繼承金額。根據民法1187條規定,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,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。
📌 什麼是應繼分與特留分?
- 應繼分: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,各繼承人應得的遺產比例。
- 特留分:在有遺囑的情況下,法律強制保留給特定繼承人的最低遺產比例,以保障其基本權益。
若被繼承人未留下遺囑,遺產就依法律規定的應繼分分配,若有遺囑,仍必須保留特定繼承人的特留分。
| 類型 | 依據 | 分配原則 |
| 應繼分 | 《民法》第1144條 《民法》第 1141 條 | 同一順位內平均分配;配偶與血親並存者按條文比例分配。 |
| 特留分 | 《民法》第1223條 | 應保留的最低遺產比例,如繼承人為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,各為應繼分的1/2 如為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或祖父母則為各應繼分的1/3 |
📌 應繼分與特留分實戰計算:林董的千萬遺產案
案例背景:
經營傳產公司的林董事長因病過世,留下現金與房產總價值共 2,400 萬元。
家庭成員包含:配偶(林太太)、大兒子(家豪)、小女兒(雨婷)。
狀況一:沒有立遺囑 → 依「應繼分」公平分配
若林董生前未立任何遺囑,遺產將為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(子女)平均分配。
- 遺產總額: 2,400 萬元
- 繼承人: 林太太、家豪、雨婷(共 3 人)
- 分配方式:
- 林太太:1/3 (800 萬元)
- 家豪:1/3 (800 萬元)
- 雨婷:1/3 (800 萬元)
- 結論: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,法律預設每個人都拿一樣多,各得 800 萬元。
狀況二:遺囑獨厚一人 → 啟動「特留分」保障
假設林董生前觀念較傳統,立了一份代筆遺囑寫著:
「感念長子家豪承接家業辛勞,本人身後所有遺產 2,400 萬元全數由長子家豪單獨繼承,妻子與女兒不得異議。」
這份遺囑雖然有效,但內容明顯侵害了其他人的特留分,法律會強制保留最低份額給被犧牲的繼承人。
- 特留分公式: 配偶與子女的特留分,為原本應繼分的 1/2。
- 計算方式:
- 原本應繼分: 每人 1/3。
- 特留分比例:應繼分的1/2。
- 實際金額計算:
- 林太太的特留分: 應繼分800萬元的1/2= 400 萬元
- 女兒雨婷的特留分:應繼分800萬元的1/2= 400 萬元
結果:
雖然遺囑說錢全給兒子家豪,但林太太與雨婷可以依法行使「特留分扣減權」。家豪必須從繼承的 2,400 萬中,將400 萬 給媽媽、400 萬給妹妹(合計 800 萬)。
遺囑財產分配常見10問題,律師來回答!

| 遺囑分配常見問題 | 簡答 |
| 如何確保遺囑的合法性? | 按照法律特定的五種形式下訂立,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|
| 遺囑可以分配所有財產嗎? | 遺囑可以分配遺囑人的全部財產,但需考慮到特留分制度 |
| 什麼是特留分? | 特留分是台灣法律中保護特定繼承人權益的一種制度 |
| 遺囑必須經過見證人見證嗎? | 並非所有遺囑都需要見證人見證,有見證人較能避免爭議 |
| 可以在遺囑中設立遺囑執行人嗎? | 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一位或多位遺囑執行人 |
| 遺囑可以修改或撤回嗎? | 遺囑人可以隨時修改或撤回遺囑 |
| 如果遺囑無效,遺產怎麼分配? | 遺產將根據法定繼承規定進行分配 |
| 外國人可以在台灣訂立遺囑嗎? | 外國人在台灣可以依照台灣法律訂立遺囑 |
| 遺囑中可以指定特定財產給特定人嗎? | 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明確指定特定財產給特定人 |
📍遺囑財產分配問題一:什麼是遺囑?
遺囑是指個人在生前所訂立的,關於自己死亡後財產如何分配的法律文件。根據台灣《民法》,遺囑必須在特定的形式下訂立,才能具有法律效力,本篇文章前段有說明。
📍遺囑財產分配問題二:如何確保遺囑的合法性?
根據台灣《民法》,遺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,首先,遺囑人具備行為能力,且遺囑必須以自書遺囑、代筆遺囑、公證遺囑、密封遺囑或口授遺囑中的一種形式訂立,遺囑內容必須清楚、無歧義。
如果涉及的財產龐大,建議找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處理,避免一不小心無效。
📍遺囑財產分配問題三:遺囑可以分配所有財產嗎?
遺囑可以分配遺囑人的全部財產,但需考慮到特留分制度。
特留分是指遺產中必須保留給特定繼承人的部分,即使在遺囑中未被提及,這些繼承人仍有權利要求特留分。
📍遺囑財產分配問題四:什麼是特留分?
特留分是台灣法律中保護特定繼承人(如配偶、子女、父母)權益的一種制度,寫遺囑時不能違反特留分制度。特留分的比例本篇文章前述有提及。
📍遺囑財產分配問題五:遺囑必須經過見證人見證嗎?
並非所有遺囑都需要見證人見證,但還是會建議大家有見證人更好,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議,可以請律師擔任見證人確保流程無誤。
📍遺囑財產分配問題六:可以在遺囑中設立遺囑執行人嗎?
可以,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一位或多位遺產執行人,負責在遺囑人去世後管理和分配遺產,遺囑執行人需依照遺囑的指示和法律規定行事。
📍遺囑財產分配問題七:遺囑可以修改或撤回嗎?
遺囑人可以隨時修改或撤回遺囑,最新的遺囑將取代之前的遺囑,且修改或撤回遺囑需符合相應的法定形式。
📍遺囑財產分配問題八:如果遺囑無效,遺產怎麼分配?
如果遺囑無效或遺囑未涵蓋全部遺產,遺產將根據法定繼承規定進行分配。
📍遺囑財產分配問題九:外國人可以在台灣訂立遺囑嗎?
可以。外國人在台灣可以依照台灣法律訂立遺囑,或依其本國法律訂立遺囑,只要符合相關法律形式要件。
📍遺囑財產分配問題十:遺囑中可以指定特定財產給特定人嗎?
是的,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明確指定特定財產給特定人。例如,將某一房產或存款分配給某位親屬或朋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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