遺囑財產分配只有5種方式,律師教你正確寫遺囑!

遺囑財產分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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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囑財產分配是保障親人與實現個人意願的關鍵,但許多人因為不熟悉《民法》規範,導致身後的遺囑無效,反而造成家庭紛爭,相信這絕對不是大家樂見的結果。

本篇文章將帶您詳細了解 5 種合法的有效遺囑形式、應繼分與特留分的計算方式、常見問題,鴻儒律師事務所將教您寫出一份「真正有效」的遺囑。

遺囑財產分配怎樣才算數?五種有效遺囑方式!

遺囑種類書寫人見證人費用優缺適合
自書遺囑本人
X$0
優: 隨時可寫
缺: 容易無效
適合財產單純者
公證遺囑公證人
2 位以上
依遺產金額算
優: 證據力最強
缺: 費用高
適合財產金額大者
代筆遺囑見證人之一3 位以上
$0或律師費優:方便缺: 易受質疑適合文盲或手受傷者
密封遺囑沒有限制
但要找公證人
2 位
以上
$1,000
(公證費固定)
優: 絕對保密
缺: 程序嚴格
重視隱私者
口授遺囑見證人之一或錄音 2 位$0優: 緊急危難可用
缺: 時效3個月、爭議最大
僅限生命垂危等特殊緊急狀況
一張表看懂 5 種遺囑費用與優缺點

遺囑財產分配方式一:自書遺囑

📌 法源依據:民法1190條

立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,不可以用電腦代替,並註明年、月、日,而且要親自簽名。建議如果有見證人會更好,避免會產生筆跡真偽的問題。

遺囑財產分配方式二:代筆遺囑

📌 法源依據:民法第1194條

如果遺囑人不便於自己撰寫遺囑時,可以請他人代為書寫,需有三位以上見證人(含書寫人)在場見證,完成遺囑後由本人與全體見證人簽名,如果本人不方便簽名可以用指印代替。

遺囑財產分配方式三:公證遺囑

📌 法源依據:民法第1191條

如果遺囑人身體不便無法親自書寫,遺囑人能選擇兩位以上的見證人,前往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,找公證人辦理。

遺囑人當場「口述」,讓公證人當場做成遺囑,經遺囑人確定後所有人需要簽名(包含遺囑人、公證人、見證人),見證人也需要全程在場確保公證人做出的遺囑與遺囑人意思相同。

遺囑財產分配方式四:密封遺囑

📌 法源依據:民法1192條

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或用電腦打字,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,並在密封封縫處簽名,之後指定兩個以上的見證人,向公證人提出,讓公證人在封面記明日期與遺囑人的陳述,全體人員都要簽名。

遺囑財產分配方式五:口授遺囑

📌 法源依據:民法1195條

如果事出突然或遺囑人情況危急,來不及執行以上四種方式,那可以進行口授遺囑。

口授遺囑有兩種方式,可以用筆記或錄音並密封的方式,具體步驟詳參民法第1195條規定。若立遺囑人恢復健康或危急情況消失,口授遺囑將在3個月後失效

📍 律師特別提醒:依照民法第 1198 條規定,見證人並非人人都能當,以下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:

一、未成年人。

二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。

三、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
四、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
五、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。

推薦閱讀:這樣算侵害繼承權嗎?4 步驟律師教你追回遺產!

有效遺囑怎麼寫?律師教你寫出有效遺囑!

遺囑財產分配
有效遺囑要符合法律規範/ 圖自Unsplash

📌 範例情境設定,六大重點要寫到!

  • 立遺囑人:陳大明(化名),75歲,退休公務員。
  • 家庭狀況:配偶林美華,長子陳志豪,長女陳雅雯。
  • 主要財產:台北市的一間老公寓(想留給太太養老),以及銀行存款(分給子女)。

立遺囑人 陳大明,身分證統一編號 A123456789,已屆高齡,為免遺產紛爭,特立本遺囑,內容如下:

一、 本人之繼承人為: 配偶 林美華、長子 陳志豪、長女 陳雅雯,共計 3 人。

二、 不動產部分(附謄本): 本人名下位於 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000巷1號3樓之房子,全部權利範圍持分由 配偶 林美華(身分證統一編號:A222222222) 單獨繼承。

三、 動產部分: 本人遺留之現金、銀行存款及利息,於扣除殯葬費用及相關稅賦後,剩餘金額由全體繼承人(林美華、陳志豪、陳雅雯)按人數平均繼承之(即每人三分之一)。

四、 本人之其他財產: 於本人死亡後,若有本遺囑未提及之其他財產,於扣除一切稅捐費用後,如有剩餘,由全體繼承人按人數平均繼承之。

五、 遺囑執行人: 本人指定老友 王大同(身分證統一編號:A100000000,地址: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一段1000號)為本遺囑之遺囑執行人。如 王大同無法執行職務時,指定長子 陳志豪 為第二順位遺囑執行人。

六、 遺囑保管: 本遺囑一式 2 份,除本人保管 1 份外,其餘 1 份由遺囑執行人 王大同 保管,並於繼承開始時據以辦理繼承事項。

立遺囑人:陳大明(親自簽名) 出生年月日:民國 39 年 10 月 10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:A123456789 地址: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000巷1號30樓

📌 律師給你三建議,小心漏掉成廢紙!

  1. 要親筆書寫,只要有一個字是電腦打字,整份遺囑可能無效。
  2. 要注意特留分的問題,如果遺囑違反特留分,繼承人仍可行使扣減權。
  3. 不動產的地址要寫清楚,精確到地政機關能辨識才能辦理過戶。

如果遺產的金額相對龐大,還是建議諮詢律師後撰寫遺囑,一免發生錯誤導致遺囑無效。

遺囑財產分配不能違反特留份,律師教你避免!

特留分
寫遺囑要注意特留分 / 圖取自Unsplash

法律保障民眾可以透過立遺囑來分配自己的遺產,但是不能違反特留份,特留份就是繼承人的最低繼承金額。根據民法1187條規定,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,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。

📌 什麼是應繼分與特留分?

  • 應繼分: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,各繼承人應得的遺產比例。
  • 特留分:在有遺囑的情況下,法律強制保留給特定繼承人的最低遺產比例,以保障其基本權益。

若被繼承人未留下遺囑,遺產就依法律規定的應繼分分配,若有遺囑,仍必須保留特定繼承人的特留分

類型依據分配原則
應繼分《民法》第1144條
《民法》第 1141 條
同一順位內平均分配;配偶與血親並存者按條文比例分配。
特留分《民法》第1223條應保留的最低遺產比例,如繼承人為配偶、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,各為應繼分的1/2

如為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或祖父母則為各應繼分的1/3
應繼分與特留分圖表

📌 應繼分與特留分實戰計算:林董的千萬遺產案

案例背景:

經營傳產公司的林董事長因病過世,留下現金與房產總價值共 2,400 萬元。

家庭成員包含:配偶(林太太)、大兒子(家豪)、小女兒(雨婷)。

狀況一:沒有立遺囑 → 依「應繼分」公平分配

若林董生前未立任何遺囑,遺產將為配偶與第一順位繼承人(子女)平均分配。

  • 遺產總額: 2,400 萬元
  • 繼承人: 林太太、家豪、雨婷(共 3 人)
  • 分配方式:
    • 林太太:1/3 (800 萬元)
    • 家豪:1/3 (800 萬元)
    • 雨婷:1/3 (800 萬元)
  • 結論: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,法律預設每個人都拿一樣多,各得 800 萬元

狀況二:遺囑獨厚一人 → 啟動「特留分」保障

假設林董生前觀念較傳統,立了一份代筆遺囑寫著:

「感念長子家豪承接家業辛勞,本人身後所有遺產 2,400 萬元全數由長子家豪單獨繼承,妻子與女兒不得異議。」

這份遺囑雖然有效,但內容明顯侵害了其他人的特留分,法律會強制保留最低份額給被犧牲的繼承人。

  • 特留分公式: 配偶與子女的特留分,為原本應繼分的 1/2
  • 計算方式:
    • 原本應繼分: 每人 1/3。
    • 特留分比例:應繼分的1/2。
  • 實際金額計算:
    • 林太太的特留分: 應繼分800萬元的1/2= 400 萬元
    • 女兒雨婷的特留分:應繼分800萬元的1/2= 400 萬元

結果:

雖然遺囑說錢全給兒子家豪,但林太太與雨婷可以依法行使「特留分扣減權」。家豪必須從繼承的 2,400 萬中,將400 萬 給媽媽、400 萬給妹妹(合計 800 萬)。

遺囑財產分配常見10問題,律師來回答!

遺囑分配細節要注意 / 圖自Unsplash

遺囑分配常見問題簡答
如何確保遺囑的合法性? 按照法律特定的五種形式下訂立,才能具有法律效力
遺囑可以分配所有財產嗎?遺囑可以分配遺囑人的全部財產,但需考慮到特留分制度
什麼是特留分?特留分是台灣法律中保護特定繼承人權益的一種制度
遺囑必須經過見證人見證嗎?並非所有遺囑都需要見證人見證,有見證人較能避免爭議
可以在遺囑中設立遺囑執行人嗎?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一位或多位遺囑執行人
遺囑可以修改或撤回嗎?遺囑人可以隨時修改或撤回遺囑
如果遺囑無效,遺產怎麼分配?遺產將根據法定繼承規定進行分配
外國人可以在台灣訂立遺囑嗎?外國人在台灣可以依照台灣法律訂立遺囑
遺囑中可以指定特定財產給特定人嗎?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明確指定特定財產給特定人
遺囑財產分配常見問答一覽表

📍遺囑財產分配問題一:什麼是遺囑?

遺囑是指個人在生前所訂立的,關於自己死亡後財產如何分配的法律文件。根據台灣《民法》遺囑必須在特定的形式下訂立,才能具有法律效力,本篇文章前段有說明。

📍遺囑財產分配問題二:如何確保遺囑的合法性?

根據台灣《民法》,遺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,首先,遺囑人具備行為能力,且遺囑必須以自書遺囑、代筆遺囑、公證遺囑、密封遺囑或口授遺囑中的一種形式訂立,遺囑內容必須清楚、無歧義。

如果涉及的財產龐大,建議找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處理,避免一不小心無效。

📍遺囑財產分配問題三:遺囑可以分配所有財產嗎?

遺囑可以分配遺囑人的全部財產,但需考慮到特留分制度。

特留分是指遺產中必須保留給特定繼承人的部分,即使在遺囑中未被提及,這些繼承人仍有權利要求特留分。

📍遺囑財產分配問題四:什麼是特留分

特留分是台灣法律中保護特定繼承人(如配偶、子女、父母)權益的一種制度,寫遺囑時不能違反特留分制度。特留分的比例本篇文章前述有提及。

📍遺囑財產分配問題五:遺囑必須經過見證人見證嗎?

並非所有遺囑都需要見證人見證,但還是會建議大家有見證人更好,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議,可以請律師擔任見證人確保流程無誤。

📍遺囑財產分配問題六:可以在遺囑中設立遺囑執行人嗎?

可以,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一位或多位遺產執行人,負責在遺囑人去世後管理和分配遺產,遺囑執行人需依照遺囑的指示和法律規定行事。

📍遺囑財產分配問題七:遺囑可以修改或撤回嗎?

遺囑人可以隨時修改或撤回遺囑,最新的遺囑將取代之前的遺囑,且修改或撤回遺囑需符合相應的法定形式。

📍遺囑財產分配問題八:如果遺囑無效,遺產怎麼分配?

如果遺囑無效或遺囑未涵蓋全部遺產,遺產將根據法定繼承規定進行分配

📍遺囑財產分配問題九:外國人可以在台灣訂立遺囑嗎?

可以。外國人在台灣可以依照台灣法律訂立遺囑,或依其本國法律訂立遺囑,只要符合相關法律形式要件。

📍遺囑財產分配問題十:遺囑中可以指定特定財產給特定人嗎?

是的,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明確指定特定財產給特定人。例如,將某一房產或存款分配給某位親屬或朋友。

延伸閱讀:怎麼規避特留分?律師解析 5 個合法規避特留分方式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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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
  1. 全國法規資料庫
  2. 新聞挖挖哇!
  3.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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